Saturday, January 9, 2010

一定捉到縱火者


縱火案是很嚴重的罪行,分分鐘鐘造成人命傷亡,警方必須在最短時間內,將涉案者繩之以法,以免還有更多教堂遭殃,甚至有人被燒死或燒傷。

所幸的是,目前只是燒毀或熏黑教堂的部份建築物,還沒有人受到傷害。

今日凌晨,再傳出太平市聖公諸聖堂及太平修道院女中被拋擲汽油彈,教堂前端被熏黑,女中保安亭玻璃窗被擊破。

這是續雪隆四間教堂被縱火後,最新的兩起教堂縱火案,可見狂徒並無視警方的警告,挑戰警方的能耐及能力,將法律操縱在自己手中。

根據不同地方教堂被攻擊及縱火的情況,顯然這是有組織性的縱火案,背後有黑手在操縱狂徒幹案,相信他們是來自同一批人,警方必須在最短時間內揪出主謀,以定民心。

全國警察總長慕沙哈山周六表示,因為警方人力有限,無法派員保護每一間教堂,他希望教堂當局與警方合作,自行聘請保安人員加強保安,這是不能被人接受的。

慕沙哈山的這番話,有「長他人志氣,滅自己威風」之意,警方如果真的有意動員到每間教堂駐守或巡邏,豈有做不到之理,因為雪隆只有兩百間教堂,只需要200名警員,而且警方可尋求志願警衛團或志願警員的協助,更何況這是應該被列為首先處理案件。

馬來西亞警方是破案率最高的國家之一,每年的破案率都在40%以上,我在跑社會新聞及擔任採訪主任期間,多次與警方高層人員談話時,包括慕沙哈山、峇克里、尹樹基、拿督茀茲(他們都曾擔任或現任全國刑事調查主任),他們都以警方破案率超過國際刑警指標引以為榮。

如果以我國警方的專業及破案率紀錄,我相信警方一定能捉到縱火狂徒,因為這不只是一宗案件,而是七宗案件(其中一宗推倒神父)。

如果根據警方的辦案態度及紀錄,警方不應只援引刑事法典只判10年監刑的第436縱火條文調查此案,而必須援引內安法令、國家安全法令等對付這批狂徒,因為他們的行徑已威脅到國家安寧,不能以一般查案程序來解決此問題。

如果馬來西亞警方要捉人,豈有捉不到之理,拉惹伯德拉整天在挑戰警方捉不到他,這是在自找死路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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