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hursday, December 23, 2010

史上盜版光碟最高罰款案件,1300萬令吉


馬來西亞盜版活動猖獗,我們時常可看到盜版集團跑腿擺檔或在小販中心兜售盜版光碟,無視執法當局的存在。

無論如何,近幾年,國內貿消部在對付盜版活動也不遺餘力,政府準備修改更嚴厲的版權法令,對付盜版商及盜版光碟持有者。

根據1987年版權法令第41(1)條文,一旦罪成,每片盜版光碟或每首歌,可被判至少2000令吉,最高2萬令吉罰款。

去年,一名孕婦及其女同伴,因為擁有520片盜版光碟,結果被判罰款104萬令吉。

今年11月23日,一名商人因擁有盜版影碟而被布城地庭宣判罪成,罰款1300萬令吉,或以兩年監禁取代。

這宗盜版光碟案件是我國史上最高罰款的案例,相信被告將以坐牢抵銷罰款,被告坐牢一天的代價是1萬7808令吉,兩年730天總共是1300萬令吉。

大馬唱片業公會首席執行員陳業夫(上圖)對這項判決感到欣慰,因為這是版權法令自1987年在國會通過以來,罰款額最高的一次。

被告鄭明福(35歲)面對4項控狀,控狀指他在2007年9月27日加影一住家內擁有6500首盜版卡拉OK盜版歌曲,觸犯1987年版權法令第41(1)條文。 一旦罪成,將被判罰款最低每首歌2000令吉,最高2萬令吉,或監禁最高5年。

本案主控官為阿蒂阿茲麗娜副檢察司,被告代表律師則是華蘇德溫。 陳業夫希望這個最高罰款記錄,對現有或可能使用盜版的人,起著阻遏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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